成都爱立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爱立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虹菱电器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263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爱立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仙桥东二路4号4-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虹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2号4楼。
法定代表人:陈晓琴。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成仲案字第69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成都爱立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虹菱电器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688115.77元及利息,执行费928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令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机关无房产登记;
二、查明被执行人在车辆登记部门未查询到车辆登记信息;
三、经总对总、点对点、人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网络支付机构中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西南石油大学2018年的到期债权,本院前往西南石油大学调查了解到该款项西南石油大学已履行,故本院向西南石油大学发出冻结裁定,冻结被执行人2019年对西南石油大学的债权。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成都虹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查找,经询问附近商家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经营,未找到被执行人成都虹菱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丽霞
审判员  乐潮蓉
审判员  许小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马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