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爱立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仙桥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
委托代理人:戚玉卿,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成都虹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琴。
申请执行人成都爱立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虹菱电器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的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于2019年3月8日上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指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尹 红
审判员 汪 明
审判员 李加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