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旺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邵武市丰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旺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305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旺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莆田市秀屿区湄洲湾北岸吉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10624628Q。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邵武市丰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邵武市熙春中路福航大厦二楼A幢二层2#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MA2XNF8F0Q。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旺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武市丰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闽0305民初4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旺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武市丰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闽0305民初498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