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旺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旺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305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旺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组织机构代码:3106246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京P××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P××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