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305执1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旺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吉城村。组织机构代码:3106246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旺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旺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十一万八千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京P×××××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被查封的车辆。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须等待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扣押。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慜
执行员***
执行员*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