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82民初48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志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一份,撤回对被告**、徐州志伟运输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志伟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志伟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继军
书记员 张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