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03执130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58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杰成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执13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杰
审 判 员 张新华
人民陪审员 周保杰
书 记 员 周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