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辖22号原告:***,女,汉族,l989年06年29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被告:河南威盾保安服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南彩路锦和广场1号楼3号门五楼成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存山。***与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起诉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1356.125元;3、被告依法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一年之内的双倍工资146442元。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12日至解除劳动合同之的劳动报酬共计158645.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争议经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淇劳人仲案字{2021}0098号裁决不予认定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裁决书,特提起诉讼。原告认为2018年1月份被告任命原告为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淇县分公司经理并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以后被告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支付原告工资,现原告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望依法支持。淇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与其法院干警李志华系夫妻关系,不宜再继续审理此案,为使该案公平、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报请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与淇县人民法院干警李志华系夫妻关系,为使案件公平、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王贺曦审判员郭超审判员翁仙峰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张路书记员杨蓉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