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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137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2月24日出生,住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兵,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9年2月6日出生,住许昌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许昌县。
被告: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四环张新庄。
法定代表人:韦存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合,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郑州输油气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名门国际**楼
负责人:张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婷,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郑州输油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郑州输油气分公司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郑州输油气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郑州输油气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245.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明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任世杰
书记员杨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