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8338号之一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8338号民事裁定书,并对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万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万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万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艳红
书记员  谈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