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422民初282号
原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绥滨县仁达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27.70元,减半收取25,763.85元,由原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春贵
审 判 员 张东文
人民陪审员 蔡珂铭
书 记 员 张雨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