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绥滨县仁达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22民初133号
原告:***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海达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女,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闻博,女,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滨县仁达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滨县绥滨镇10委外事办住宅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磊,绥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绥滨分所律师。
原告***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绥滨县仁达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67.45元,减半收取23,683.72元,由***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克峰
人民陪审员  姜永勤
人民陪审员  汪 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杨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