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8338号之二
原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符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紫荆,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徐文亚。
原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335元,合计2885元(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谈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