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威顿新能源有限公司、某某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9449号
原告:上海威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LINWAN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颖,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徐文亚。
原告上海威顿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威顿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威顿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威顿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5元(上海威顿新能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威顿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谈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