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4043号
申请人:***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海达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沈中杰,男,198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中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沈中杰的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沈中杰的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晓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赟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