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恢9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辉伦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兴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有福、孔超,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兴华,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辉伦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辉伦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苏01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泰通(泰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02执恢9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晓峰
审 判 员 焦宜春
审 判 员 石顺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于**
见习书记员 钱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