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民初3716号
原告:浙江昂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南阳街道阳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家勇,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辉伦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区星火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兴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苏美达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星火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宇。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
原告浙江昂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辉伦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美达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昂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辉伦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美达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昂成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昂成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昂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