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财保165号
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9号科技大厦。
局长丁延沛,该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崔思梦,女,1986年2月27日生,住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徐州中盛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曹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赛拉***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通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与被申请人徐州中盛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赛拉***系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盛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赛拉***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盛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赛拉***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银行存款2000万元(账号为323xxx5639,开户行为交通银行徐州开发区支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侯希斌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