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拉弗光伏系统有限公司

江苏赛拉弗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与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10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赛拉***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横遥路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9104867N。
法定代表人:周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蕾娜,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01号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13727227G。
法定代表人:宋杏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赛拉***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4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1798125.95元,此款于2019年3月15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500000元,余款于2019年5月15日前付清。2、如果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逾期,则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到期部分申请全额强制执行,并且要求被执行人另行承担退货款200859.85元。3、案件受理费24118元,减半收取120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5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 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 较少。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投资、保险投保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车辆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工商、股权投资信息。









不动产





被执行人名下在常州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限高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悬赏情况





本院已发布公告执行悬赏,但未有财产信息提供。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4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