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赛拉***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横林镇顺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9104867N。
法定代表人:周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沭阳赛***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经济开发区新2**国道东侧慈溪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UR9K21A。
法定代表人:曹振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赛拉***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沭阳赛***能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049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并经现场调查,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应协助交付的太阳能组件存放于公司内,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将需要交付的太阳能组件交付给申请人,但金钱债权52400元未执行到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实际下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也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认可,并明确表示除本院上述调查的线索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法将应交付的太阳能组件交付申请人,但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实际下落,金钱债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9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吴明昊
审判员 周 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