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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11047号
原告:浙江晴天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九峰街139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一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苏玲,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晨畅,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赛拉***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通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职务不详。
被告:金华云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新区花台路1128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宋婉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晴天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苏赛拉***系统有限公司、金华云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浙江晴天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以双方自行商谈调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晴天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晴天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赛拉***系统有限公司、金华云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68元,依法减半收取95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款14584元,由原告浙江晴天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李良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陈洛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