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11破申4号
申请人:江苏赛拉***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01号512室。
法定代表人:***。
执行过程中,经江苏赛拉***系统有限公司同意,本院执行局于2023年3月28日决定将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日,本院对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
本院查明:江苏赛拉***系统有限公司与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尚欠其款项2016044.8元,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向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转破审查通知,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未有回复。
本院认为,江苏赛拉***系统有限公司对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原因。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属于适格的破产清算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赛拉***系统有限公司对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