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

互助县全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互助县全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0223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0223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互助县全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认为该判决有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但在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互助县全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互助县全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明明 审 判 员 谭 青 审 判 员 贾 新
法官助理 白 莉 书 记 员 李庆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