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青2891执保14号
申请人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柴旦现代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8万元(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柴旦支行)。申请人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柴旦现代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8万元(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柴旦支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耿海生
书记员 王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