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

大柴旦现代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91执保4号
申请人大柴旦现代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大柴旦现代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柴旦现代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3615.5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耿海生
书记员  庞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