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91财保3号
大柴旦现代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青2891财保3号民事裁定,冻结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大柴旦现代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柴旦现代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宗燕
书记员 庞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