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91财保18号
申请人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柴旦现代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8万元(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柴旦支行)。申请人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柴旦现代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8万元(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柴旦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佳富
法官助理 余瑞玉
书 记 员 朱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