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

互助县全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青0223民初1068号
原告互助县全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互助县全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蒲兴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占成,被告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被告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是否出现实质性违约致使原告互助县全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蔬菜保鲜库未能按时投入使用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纵观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原告方在履行合同时,未能做好工程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仓促施工,致使在工程施工当中被告方不能顺利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瑕疵而造成返工。而且原告互助县全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出现实质性的违约,工程造成返工问题的违约责任无法判断,故原告互助县全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3日原告互助县全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被告青海汇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现青海昕铧电力有限公司)职员杨熔华介绍与被告签订合同,由被告为原告冷库承建50KVA变压器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为80000元,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3日开始施工至2016年7月3日竣工,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由于工程施工线路需要经过当地农户的耕地,而且正是农作物生长的季节,后来就将电杆架设线路改为电缆线路,工程于2016年7月2日完工。后因工程未能通过电力公司的验收,因此工程进行了返工,工程经返工于2016年7月16日竣工,通电1天之后由于电路故障被电力公司的断电,工程再次返工,最后于2016年8月2日完工,于2016年8月4日通电。现原告以被告延期完工,构成违约,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4000元(800元×30)天;赔偿蔬菜损失费130000元,无故停电损失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以原告单方改变合同内容,擅自自行开挖电缆沟及电缆敷设,未按规范敷设致使电缆受损,在通电时造成电缆受损部位被击穿、报废,导致重新施工,被告方并未违约为由不同意赔偿。
驳回原告互助县全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75元,减半收取1837.5元由原告互助县全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保积乾
书记员李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