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1067号
原告青海拓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青海博翔劳务有限公司、苗养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青海拓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拓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拓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1072元,由原告青海拓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吉红
法官助理 孙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