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02财保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廷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青0102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账户内(账号为×××)存款215900元,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廷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廷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廷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账户内(账号为×××)存款215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秀花
法官助理 牛春娟
书记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