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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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4850号
原告:青海领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领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领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领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领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5元,由原告青海领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