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02民初999号
原告: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民和路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78143776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曹某某,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马厂乡马厂村58号。
原告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