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

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4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7814377651,住所地,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东街。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西宁市。 申请执行人青海昕烨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已为其垫付的工程款60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7月19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81600元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剩余款518400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1日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费84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青0104执923号案件剩余款518400元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