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初1430号
原告:深圳中泓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八栋B座506、606、706。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戈江北路亚夏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深圳中泓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受理包括本案原告深圳中泓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被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决定将该案并入(2022)京74民初1107号原告张彬彬与被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74民初1107号原告张彬彬与被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
审 判 长 厉 莉
审 判 员 赵 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