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9135号
原告:******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9号、1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伏波,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沫,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畅,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 第96358号《关于第44544035号“sunways”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4月13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1年6月1日。
开庭时间:2021年10月21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第9092636号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5567550号商标(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并已公告,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三、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阶段,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并公告(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71 期,2021年12月13日)。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已被撤销并公告,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光伏电池”(0922类似群组)上的商品与本案其他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已不构成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 第96358号《关于第44544035号“sunwa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文起
人 民 陪 审 员 高 睿
人 民 陪 审 员 韩全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侯李可
书 记 员 许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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