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能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9121号
原告:******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9号、1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伏波,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亚泰豪苑C栋1102室。
法定代表人:时力洋,董事长。
被告:通榆县宝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站前街开通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博,执行董事长。
原告******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通榆县宝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能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能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