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电力有;******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91民初1871号
申请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西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9号、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电力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于
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
尚***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
保全。申请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
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
户3897307.3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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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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