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电力有;******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11执保7号
申请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西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9号、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电力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于
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
尚***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
保全。申请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因已足
***等值财产,现解除该账户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解除财产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
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
行账户3897307.3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