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无锡锦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能电力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6046号 原告:无锡锦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252058049,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2655423XN,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9号、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96618561,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湖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无锡锦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能电力有限公司、江苏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无锡锦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锦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锦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费4120元,由无锡锦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