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1062号
申请人:无锡市**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TN4A72,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106金城大厦1-26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2655423XN,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9号、1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能源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能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7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戴 雷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