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启动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6民初8945号

原告:***,男,汉族,19XXXXX日出生,住陕西省合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6XXXXXXXX5

被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3

法定代表人:李瑞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颖,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梁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代通知金6920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担任内控部经理。2019年3月15日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3月18日原告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9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被告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但被告于2019年3月13日通知原告被辞退,并于3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给付原告代通知金。未给原告留有重找工作缓冲期。原告不服,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被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原告加入公司以来,工作状态持续恶化,无法担当公司内控部经理职责,经调岗,其依旧严重不负责任,于督导下,甚至发生了拒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安排等恶性事件,经领导层研究将原告辞退。被告在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时,已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履行了法定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内控管理部门担任经理,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2019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鉴于原告无法胜任内控部经理工作,经调岗,仍旧无法胜任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书》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约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任务,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任务的。)被告决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3月18日原告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920元。

原告不服,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被告支付其代通知金 6920元。该委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68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调解,原、被告各执己见,调解无果。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被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被告以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原告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向原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被告在原告离职时已向原告支付了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92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一个月工资6920元作为代通知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通知金6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延钰

                                       

                              人民陪审员     侯金良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二日

                                      杜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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