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

西安源利仁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4742号
原告:西安源利仁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丹,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源利仁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源利仁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源利仁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源利仁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后计6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