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252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西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现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罗应先,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指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注册情况,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注册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房产;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应受偿金额为90279元,未受偿金额为90279元。因本案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25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骞
审 判 员 张 奕 鹏
审 判 员 张 哲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管 露 楠
打印:相丽华 校对:管露楠 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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