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

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宇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13民初2999号
原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功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宇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宇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供应电气设备,截止2016年11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7999.80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10月底前支付全部到期货款,但一直未予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欠付货款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对账单所确认的数份买卖合同的原件,故未能充分证明双方对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责任的约定,然被告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全部到期货款,后被告并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损失,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述利息损失的合理性,但考虑到被告一直未还款确实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综合案件的事实情况,本院酌情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供应电气设备,但有部分货款未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对欠款87999.8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支付20000元、2017年8月31日之前支付20000元、2017年9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2017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27999.8元。2017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对账单一份,载明了2014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26日期间,双方签订的数份合同及合同价款等金额,合计为539450.20元,截止2016年11月30日,欠款87999.80元。被告对对账单上进行了确认。 以上事实,有对账单、还款计划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
一、被告马鞍山市宇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999.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3元,由原告负担223元,被告负担202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将应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020元及公告费560元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琳君 审判员  张叡婕 审判员  秦 冰
书记员  党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