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1635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栗德亮
人民陪审员 查新民
人民陪审员 孙英花
书 记 员 林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