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

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智凯伟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13民初9957号
原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智凯伟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君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疆智凯伟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电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关于原告的诉请,有经被告确认的对账单为证,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长期电气设备供应关系,双方先后签订数份《机电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11月18日双方对账,对截止2016年10月30日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共计为92483元。之后被告仍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机电产品买卖合同》、对账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一、被告新疆智凯伟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货款92483元。 二、被告新疆智凯伟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248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从2016年10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7元,由被告新疆智凯伟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金钱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兰��� 审 判 员 陈  婷 代理审判员 张 元 平
书 记 员 许 丹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