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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南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桂01行初23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冯旭,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地址: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诚,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市人民政府,地址: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南宁市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广西恒铁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越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省建工设计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2017年7月11日,原告***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南宁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作出的建字第45010120120098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请求撤销被告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作出的南规[2017]1112号)《关于***相关请求的复函》;3、请求责令第三人广西恒铁房地产有限公司针对凉亭重新设计和整改,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经本院释明,原告同意变更起诉对象并变更诉讼请求,并同意将本案移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的第一审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本院关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晏琼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