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广西合家福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802执6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2103、2104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合家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西江汽车摩托车城F-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8民终6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合家福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合家福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4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7255.41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