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7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苍久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合家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李荣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合家福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8民终19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合家福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场支行21×××4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葛 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廖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