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

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21民初8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灵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151681421E。
法定代表人:邢湛。
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银苑路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81722536907H。
法定代表人:胡锋。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灵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021民初87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申请人安徽灵杰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灵杰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5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小妹